作品登记
目录
◆ 作品登记的概念
◆ 登记机构
◆ 作品版权登记的作用
◆ 登记所需材料
◆ 附:《作品资源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登记的概念
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的制度。在登记管理与实际的操作中,将一般作品与计算机软件进行了特别分类。作品登记适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适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此处介绍特指一般作品的版权登记。
登记机构
负责作品登记的机构为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作品版权登记的作用
1、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人的初步证据;
2、公信力强,有效预防纠纷发生;
3、为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是主张权利提供有力的证据;
4、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
5、有利于权利人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作品;
6、政府对已作登记的作品进行重点保护;
7、登记证书是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重要凭证。
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二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