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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案尘埃落定

  2014年12月19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纸行政裁定书对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再审申请的驳回,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长达8年的稻香村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前者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485873号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公司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文字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对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商标局作出裁定,北京稻香村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于是,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4月2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9277号裁定,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的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此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结论。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本案中的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对其在先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划分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北京市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无不妥,遂驳回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申请。
2016/03/12 15:56:10 1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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