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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隍商标终审被判撤销

  2014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城隍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案作出终审决,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城隍珠宝公司)的城隍商标被判撤销。
    1997年8月22日,上海城隍珠宝总汇申请注册第1218394号城隍商标,并于99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宝石、金刚石、珍珠(珠宝)、翡翠、玉雕、指(珠宝)、手镯(珠宝)、项链(宝石)、贵金属耳环、银饰品”等商品上。2010年1月8日,城隍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城隍珠宝公司。
    2009年6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豫园公司)对城隍商标出撤销申请,理由之一是“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称,是道教信徒普遍尊奉的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严重损害了道教界的宗教感情。
    2013年3月1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07311号关于第1218394号城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豫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因而城隍商标予以撤销。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撤销第07311号裁定。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定,判决维持第07311号裁定。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及第07311号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负面的影响。将城隍作为商标使用,将对信奉道教的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伤害,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因而该商标应当依法予以销。
2016/03/12 16:00:58 3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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